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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教育系统财产物资管理办法
2009-01-05  作者(来源):[暂无]

徐汇区教育系统财产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1 为了加强徐汇区教育系统各单位财产物资的管理,维护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财产物资,保障和促进教育教学的不断发展,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徐汇区教育系统内各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活动。

3 本办法所指财产物资包括以下形态和类型:

(一) 按财产物资的来源分:国家拨付的各类财产物资,以及接受捐赠、购入和调入、自制和改制、盘盈和其他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财产。

(二) 按财产物资的价格等情况分,分为固定资产、低值耐久物品、低值易耗物品等三大类。

固定资产

一般设备人民币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人民币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及一年以上的,且能独立使用的物资。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一次批量购置同类的、且耐用期在一年以及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物资。

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建立一级分类目录,分为六大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详见资产物资的目录与代码)。

低值耐久物品

一般设备人民币单价不足500元,专用设备人民币单价不足800,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物资。

低值耐久物品的分类与固定资产分类相同。

低值易耗物品

耐用期不足一年,不具备独立使用的,在使用过程中一次性消耗掉的,或逐步消耗又不能再复原的,或在消耗中转为其它形式物品的物资。

低值易耗物品分类:一级分类文化办公用品;日常生活用品;玻璃仪器和器皿;实验用材料(包括生物切片、化学试剂、化学配套用品等);各种元器件和另配件;其他耗材(包括劳动保护用品、建筑材料等等)。

(三) 按财产物资使用性质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4  各单位财产物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财产物资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财产物资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的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5  各单位财产物资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财产物资的使用、处置、统计和监督等;向上级报告财产物资管理情况等。

6  各单位财产物资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教育局委托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7  各财产物资的管理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以及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8  徐汇区教育系统的财产物资管理机构主要由教育局计财科、基建站、资产管理中心、会计管理中心组成。统一对徐汇区教育系统各单位占有、使用的财产物资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有关财产物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 负责制订徐汇区教育系统的财产物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 研究制订教育系统财产物资配置标准;组织各单位财产物资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财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 审核(批)教育系统所属各单位利用财产物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负责财产物资收益的监督管理;

(五) 审核教育系统特定资产的产权变动事项,组织教育系统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教育系统财产物资整合、共享机制,加强非经营性财产物资转经营性财产物资或经营性财产物资转非经营性财产物资的监督管理。

(六) 负责教育系统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 负责组织教育系统的财产物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指导、检查、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教育系统财产物资管理信息系统,研究建立教育系统财产物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对各单位财产物资实行绩效管理。

9  教育局责任人和各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 教育局法定代表人:

对徐汇区教育系统内财产物资(包括财产物资)负责;保证财产物资保值增值。

(二) 教育局计财科:

负责徐汇区教育系统财产物资的数量和经费管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订与财产物资管理的管理办法和有关的财务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协调、整合、检查各部门财产物资管理工作情况;审核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转非经营性资产的项目和各部门财产物资使用效益,保障徐汇区教育系统财产物资的保值增值。

(三) 教育局基建站:

负责管理徐汇区教育系统各单位的非经营性财产物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徐汇区教育系统非经营性财产物资的管理制度;指导各单位管好用好非经营性财产物资;监督检查各单位的非经营性财产物资的管理。确保非经营性财产物资的保值增值。

(四) 资产管理中心:

负责管理徐汇区教育系统各单位的经营性财产物资(包括门面出租、屋顶广告、通信发射台及社会力量办学用房、学校食堂出租用房、直管房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徐汇区教育系统经营性财产物资的管理制度、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转非经营性资产的操作规则、房屋出租出借的管理办法;经营性资产的经营计划、经营方法、经营效益等,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负责经营性资产登记、注销、统计、清理工作;“退租还教”工作,对校内、违规建筑及影响校容校貌的物业出租,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学校制订计划,上报分管局长审批,予以清理;配合教育局基建站做好出租用房的安全工作。

(五) 会计管理中心:

负责徐汇区教育系统财产物资的资金核算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系统的财产物资资金核算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财产物资资金核算情况,审核各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财产物资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        教育系统财产物资管理部门结构图

教育局计财科

基建站

各学校及局属部门

教育局法定代表人

 

 


 

非经营性财产物资数量与金额

                                            

会计管理中心

财产物资全部金额

                  

天平宾馆、江秋基地、出租出借等局属经营企业

 

 


 

资产管理中心

                       

经营性财产物资数量与金额

10  学校责任人和各部门的具体职责

(一)各学校内部财产物资管理职责

学校总务处是学校财产物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协助校长确保学校财产物资的保值增值,负责对学校所有财产物资进行管理(包括制订学校财产管理章程、制订采购计划、审核采购程序、财产报废报损程序、财产调动程序等)。

(二) 学校内部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主管校长

是学校财产物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所有财产物资管理负责,确保学校财产物资的保值增值。

2)总务主任

协助校长确保学校财产物资的保值增值,根据上级有关财产物资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具体办法;

负责落实学校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学校财产物资的购置、验收、维修、办理学校财产物资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申报、审核手续;组织实施财产物资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舍基建大修的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3)会计人员

掌握全校财产物资的资金核算(包括采购报销审核、财产报废报损经费审核等),并定期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财产物资帐;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4)财产管理人员

管理全校的财产物资。负责学校新增财产物资的验收;检查各使用部门财产物资的使用情况;财产物资报废报损的审核和申报;学校财产物资的领用、借用等收发记录;定期清点、清查帐物,确保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做好贵重物品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建立全校的财产总帐,控制全校各使用部门的分户明细帐。

5)学校各使用部门管理人员

各使用部门的管理人员对本部门的财产物资有使用权和管理权。要负责管好用好本部门的各种财产物资,并认真做好分户明细帐。

学校分级管理示意图:

 

管理部门       职能部门管理人员            使用部门管理人员                                

会计人员

 


 

主管校长

总务主任

文本框: 各专用(实验)室管理人员                         
其他管理部门管理人员
(负责全校财产总额)

财产管理员

              

                 

(负责全校财产总帐)

(复核各部门财产明细帐)  

 

(负责各部门明细帐)

(三) 学校财产物资管理形式

财产管理可采取专职管理、兼职管理和集体管理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三章  财产物资的配置管理

设备配置(待定)

校舍改扩建、校舍大修、场地改造、绿化等(待定)

第四章  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

11  房屋及建筑物的使用管理

(一) 房屋及建筑物的产权管理

1  房产证是各单位拥有和可以使用所占土地和房屋及建筑物的法律依据。房产证由教育局基建站统一保管,各单位保管复印件。

2  新建房屋的房产证有教育局基建站统一办理,学校协助办理。

3  房产证变更,是指由于房屋扩建、房屋拆除、学校合并等而产生的房屋面积变动。房产证变更由各单位向教育局基建站申报,教育局基建站统一办理变更手续。

4  房产证的历史遗留问题   *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至今还没有拿到房产证的房屋(这里是指产权属于教育局的房屋),教育局基建站应在规定时间里进行统计、归类、申报补办,并及时办理。

(二) 房屋及建筑物的改造、拆除、出租、出借管理

1  房屋及建筑物的改造

各单位的房屋及建筑物改造由教育局统一规划,经规划局审批列入教育局的部门预算中,落实资金后,办理相关的政府采购手续才能实施。凡未经教育局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对房屋及建筑物进行改造和搭建。

2  房屋及建筑物拆除

各单位的房屋及建筑物拆除需上报教育局审核,并报区国资办审批,同意拆除后,还要进行相关的帐户处理。凡没有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各单位不得擅自拆除

3  房屋及建筑物出租、出借

各单位房屋及建筑物的出租、出借(这里的出借是指出借给教育系统以外的单位)需向教育局申报,教育局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并由教育局资产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审批程序,各单位未经申报审批的不得擅自出租、出借。

(三)房屋及建筑物登记

各单位的房屋及建筑物都要记录到本单位的固定资产中;对代管产或无法明晰产权的,财产管理员要记入在备忘簿中。财务应定期与其核对检查。

对于公建配套的教育用房及建筑物,暂时又不使用的,在竣工验收后由建造单位向教育局基建站办理移交手续,并由教育局基建站登记、造册,负责管理。当开始使用时,再由教育局基建站向开办学校办理移交手续。此时该房产由学校管理,并根据教育局基建站设备组开出调拨单记入学校的固定资产帐中。

教育局新建房屋和房屋大修改造时,凡房屋总面积增加的,由教育局基建站根据相关资料开出调拨单,各单位根据调拨单记入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帐中。凡在房屋大修及装潢改造时没有增加房屋总面积的,不要增加固定资产金额。

(四) 绿化

各单位的绿化包括:花、草、树木、盆景等。除草本类植物外,都要记入学校固定资产帐中(特别是一些中大型的盆景),管理方法与设备管理一样。

12  财产物资的日常管理

(一) 捐赠管理

捐赠物品:各单位将收到的捐赠物品列清单上报教育局,捐赠物品清单上要列清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捐赠人或单位、捐赠意向等相关内容。教育局基建站设备组根据审批内容开调拨单,并通知学校领取调拨单登记入帐。

未经审批的捐物不可以记入到学校财产帐中,要先记入到备查簿中备案,等审批后再记入学校财产帐中。

(二) 各单位新增财产物资的验收

各单位新增(包括采购、调拨、捐赠、自制)来的物品,应由本单位财产管理员对其进行验收。在验收无误后填写“徐汇区财产物资验收单”。并根据“徐汇区财产物资验收单”,按固定资产、低值耐久物品、低值易耗物品三大类分别记入本单位的财产物资帐中。

 “徐汇区财产物资验收单”必须由经办人、财产管理员(或验收人)、主管领导或总务主任签名。

验收单一式四份:第一联为财产管理员记帐联;第二联会计记帐联,财产管理员要将此联会同有关凭证一起交于会计记帐(此联也是报销经费的凭证);第三联为使用部门记帐联,财产管理员要将此联交使用部门记帐;第四联为存根联,财产管理员保管。

 “徐汇区财产物资验收单”是财产管理员的记帐凭证之一,也是审核各单位新增资产是否经过财产管理员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它与财务会计的记账凭证一样重要。每期结算完成(固定资产和低值耐久每季度结算,低值易耗品每月结算),财产管理员要将当期的验收单装订成册后归档。

验收内容由:

验收采购凭证是否齐全。基本凭证有以下几种:

政府采购验收凭证

集中采购验收凭证    定点采购验收凭证     自行采购验收凭证

1、  发票

2、  合同

3、  审价报告(基建大修项目)

 


 

1、  政府采购中心定点采购货物验收单  

2、  发票

3、  如果是没有计划的需增加一张“政府采购需求表”

1、  政府采购需求表

2、  中标供应商通知书

3、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验收单

4、  发票

5、  合同

6、  审价报告(基建大修项目)

           

 

 

 

 

 

 

教育局调拨物品:教育局基建站设备组开出的物品调拨单等。

捐赠物品:教育局基建站设备组开出的调拨单等。

学校自制物品:自制物品的预算清单、决算清单、发票、合同等。

验收实物

验收物品是否有物品出厂清单、物品保修卡、物品出厂合格证等相关凭证,并归档管理。

根据物品的发票(或调拨单)与物品出厂清单核对两者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技术指标、生产厂家是否相符。

核查物品的出厂日期、保修期限(即保质期,保质期一般是按采购发票日期开始计算的)。

验收物品的安装调试、物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对现代化教学设备、贵重仪器设备要同专业人员一起验收。

(三) 学校财产物资的使用、借用、领用管理

1、现代化教学设备、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各单位要指派业务能力较强的同志专职负责管理,对上机操作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要制定出规范操作的制度、使用情况记录制度、维护保养记录制度,要对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的进行考核。

2、危险物品的使用管理

各单位对危险物品的使用要有严格的安全使用制度(包括申请领用制度,使用退回制度,容器、残料、废渣处理制度等)。

对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等危险品,要存放在指定的防护库中,同时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且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员(二人以上)进行管理。

危险物品的使用要有详细的领用、使用、退回记录(包括领用人、使用原因、领用数量、实际使用数量、剩余数量、领用和归还时间等),用剩数量及时退还保管。

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渣各单位应妥善处理或交由专业单位统一回收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3、文物、陈列品的管理

学校的文物(是指经国家专业部门审批的)、陈列品要有专人保管。

学校的文物一律记入固定资产帐中。

陈列品(包括奖杯、奖品、大型的花瓶等)按固定资产和低值耐久物品的不同单价规定分别记入固定资产或低值耐久物品的帐中。财产管理员还要对文物和陈列品单独建立物品清册备查簿。

4、各单位财产物资的借用管理

教育系统的财产物资借用是指学校教职员工为教学工作需要使用相关物品,而这些物品是属于固定资产和低值耐久物品这二个大类的。

教育系统财产物资只能在教育系统内部。教育系统外的单位借用要经教育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才可出借,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出借。

借用审批权限:

各单位内部借用审批权限由各单位自己制定。

徐汇区教育系统内各单位相互借用,由各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单位财产管理员登记备案。

徐汇区教育系统外单位借用,由教育局领导审批。单位财产管理员登记备案。

5、各单位财产物资的领用管理

财产物资的领用是指学校教职员工为教学工作需要使用低值易耗物品。由于低值易耗物品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消耗,所以领用低值易耗物品不用归还。学校要制定出低值易耗物品的领用制度,要规范领用,节约使用、定期结算。

领用方法:

学校教职员工每次领用低值易耗物品时,要填写领用单(即财产物品领用登记簿)财产管理员在确认领用人签名后发放物品。

财产物品领用登记簿每月结算一次。

(四) 财产物资清点

各单位要定期对财产物资定期清点,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各单位的财产物资每年清点两次。

各单位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财产物资清点小组”,负责组织单位财产物资清点的落实、清点、监督、审核;写出财产物资清点情况报告,列出“财产物资清点清单”;财产物资清点情况报告内容要包括:财产物资清点时间、参加清点人员名单、每个人负责的内容、清点的实物与“财产物资清点清单”上的数量和金额是否有盘盈或盘亏现象,盘盈或盘亏的数量、金额、原因、处理意见等,盘盈、盘亏查明原因后要有当时的责任人确认签名。

 “财产物资清点情况说明报告”和“财产物资清点清单”(一式三份)要经单位清点小组审核,并有校长确认签名盖章。

单位财产管理人员根据财产清点后的准确数据,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和程序与财务会计一起登记入帐。

单位财产物资清点方法如下:

单位财产物资清理首先要将散落在外的财产物资集中,并及时收回出借的财产物资(如图书等)。

清理时要有秩序,切忌前清后乱,边清边乱。清点过的要有“验讫”标记,以免重记、漏记,清理同时检查物资完好程度,清理时间要统一。

财产物资的清点步骤:

1、由财产物资清点小组各使用部门管理员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各自清理本部门的财产物资,并将清点数量、存放地点记录下来;然后将清点记录交财产管理员汇总。

2、财产管理员将记录好的“财产物资清点清单”归类,并与财产帐簿核对数量,同时将财产帐簿中有关的单价、金额、购置年份等一一填写在“财产物资清点清单”上。

3、         “财产物资清点清单”与财产帐簿、财务会计帐簿核对,列出财产物资盘盈、盘亏表(发生盘盈或盘亏时列)。

4、盘盈、盘亏原因,写出书面情况报告,交当事人确认签名。

5、列出需要报废的“财产物资清单”。

6、将盘盈、盘亏、报废物资的清单和情况说明报告一起交相关领导审核并签名盖章。

7、         写相关单据:盘盈用兰字填写“资产物品验收单”,盘亏用红字填写“资产物品验收单”,报废按审批权限的规定填写相应的财产物资报废单。

8、        记帐方法调整帐簿数据。

第五章  财产物资的处置管理

13  财产物资的处置是指财产物资的多余处置、报废报损处置、失窃处置、丢失处置、盘盈盘亏处置、出让转让处置等。

14  各单位财产物资的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15  多余财产物资的处置

对于各单位长期闲置财产物资,各单位书面上报长期闲置财产物资调剂申请报告,并填写“多余财产物资的清单”,交教育局基建站审核,并由教育局统一在教育系统内部进行无偿调剂。

16  拆除、合并单位财产物资的处置

拆、并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各单位要成立单位财产物资清点小组,财产物资清点要求同第四章第12条第四款,

17  财产物资报废报损处置 

财产物资报废报损是指不论是人为或自然原因而造成废旧、损坏、老化并失去使用价值的财产物资。

缺少零件已无法修复的财产物资或虽可修复但修理费已接近财产物资的本身价格,已无修理价值的财产物资。

 注:虽然使用时间长久、性能偏低但还能使用的财产物资不属于报废物资。

18  财产物资报废报损的审批手续

财产物资报废由各单位具体使用部门填报财产物资报废申请单(学校自制),经单位总务部门鉴定、核实后,单位财产管理员根据财产物资报废的审批权限分别填写“固定财产物资/低值耐久品报废报损单”(学校审批权限)或“徐汇区教育局固定财产物资报废报损审批表”(教育局、区国资办审批权限),并根据不同审批权限的规定上报审批。在没有收到审批过的“固定财产物资/低值耐久品报废报损单”(学校审批权限)或“徐汇区教育局固定财产物资报废报损审批表”(教育局审批权限)时,财产管理员不得擅自调整帐面数。

19财产物资报废的审批权限

教育系统财产物资报废审批权限有分成三级审批:单位审批,教育局审批,区国资办审批。

单位审批权限:

财产物资物品单价在1500元(不含1500元)以下,或一次报废总价值在50000元(不含50000元)以下的物品。

教育局审批权限:

单价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或一次报废总价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200000元以下(不含200000元)的物品。

区国资办审批

财产物资一次报废总价值在200000元(含200000元)以上。

报废程序:

使用部门申请          总务处鉴定、核实          单位财产管理员填写报废申请单(“徐汇区教育局固定财产物资报废报损审批表”        

单位领导审核(审批)签字       教育局基建站审核(审批)     

(单位审批权限)                (教育局审批权限)

国资办、财政局审批           财产管理员和财务会计作帐务处理(注销(区国资办审批权限)

帐面数)

20 报废报损财产物资的处置

报废报损财产物资物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在未经批准时不得擅自拆除、处理,必须在收到报废审批单后方可拆除、处理。

经批准后报废报损物品残骸一律从原使用部门清出,交总(事)务处集中处理。个人或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报废报损物品处置以各单位为主,有特殊原因的(如拆并学校等)单位上报教育局,由教育局按规定酌情处置。

报废报损物品要考虑充分修旧利废,实在不能利用的物品按合理程序作变价处理。处理后的残值应由各单位按财务制度规定由会计记入本单位的“专用基金修购基金”帐户中,作重置固定财产物资之用。因特殊原因(如拆并学校等)由教育局处置的报废报损物品残值应由教育局计财科按有关规定记入相关帐户中。

所有报废报损物品处置后应有残值变价处理的收据或处理情况说明,变价处理收据和处理情况说明交财务作记帐依据,变价处理收据复印件和处理情况说明复印件一式两份,一份交设备组备案,一份财产管理员留存。

21 财产物资物品失窃、被盗的处置

(一)财产物资物品丢失处置

使用人无意将财产物资物品丢失,要及时书面上报单位总务处,总务处核实后提出对相关事物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根据财产物资丢失审批权限的规定上报单位领导审批,或上报教育局、区国资办审批。财产物资物品丢失审批权限与财产物资物品报废审批权限一样。

经审批后,财产管理员用红字开出“财产物资验收单”,并将处理意见的审批报告(复印二份)会同“财产物资验收单”一起一份交财务销帐,一份财产管理员销帐,一份交使用部门销帐。如果有赔偿,赔偿所得交财务开据收据,并记录本单位的相关帐中。没有经过单位领导审批,财产管理员不得擅自注销财产帐簿中的数据。

(二)财产物资物品被盗处置

单位财产物资物品被盗,要及时上报教育局并报公安局报案,单位要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告上报教育局,在未经公安局破案并有相关证明时,该财产要一直记在财产帐簿中,单位不得擅自注销财产帐簿中的数据。

如果有赔偿,赔偿所得交财务开据收据,并记录本单位的相关帐中。

22  财产物资物品盘盈、盘亏处置

单位财产物资物品发现盘盈、盘亏,要列出财产物资物品盘盈、盘亏清单和产生盘盈、盘亏原因的情况说明报告,经单位清点小组审核确认后,1、财产物资盘盈:单位财产管理员将财产物资盘盈清单和产生盘盈原因的情况说明报告上报教育局基建站,由教育局基建站审批后,单位财产管理员用兰字开出“财产物资验收单”,并将处理意见的审批报告(复印四份)会同“财产物资验收单”一起一份交财务入帐,一份财产管理员入帐,一份交使用部门入帐,一份交教育局基建站设备组设备组备案;2、财产物资盘亏:单位财产管理员将财产物资盘亏清单和产生盘亏原因的情况说明报告根据财产物资盘亏审批权限分别上报单位领导、教育局、区国资办审批,经审批后财产管理员才可注销财产帐簿中的数据,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财产管理员不得擅自注销财产帐簿中的数据。

财产物资物品盘亏的审批权限与财产物资物品报废审批权限一样。

23  徐汇区教育系统的财产物资出让转让权全部归教育局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对财产物资擅自出让转让。

第六章  非经营性财产物资转经营性财产物资管理

 

24  非经营性财产物资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财产物资。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徐汇区教育系统的经营性财产物资是在保证教育教学的情况下,由教育系统非经营性财产物资转化为经营性财产物资的。

25  教育局经营性财产物资实施归口管理,统一由教育局财产物资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各单位不再参与任何经营活动。逐步实现国有财产物资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国有经营性财产物资委托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

26  非经营性财产物资转经营性财产物资,要按照《财产物资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财产物资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27  徐汇区教育系统各单位将非经营性财产物资转经营性财产物资(包括门面出租、屋顶广告、通信发射台及社会力量办学用房、学校食堂出租用房、直管房等),要向教育局资产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教育局资产管理中心审查核实,凡属教育系统校舍出租,由资产管理中心提出书面意向,报分管局长、局长审批,经批准同意后由教育经营资产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教育局将坚持有偿使用、价值保全原则,确保财产物资保值增值。

28  教育局计财科应对各单位非经营性财产物资转经营性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9  徐汇区教育系统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财产物资转经营性财产物资,其国家所有权性质不变,不得用国有财产物资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30  教育局资产管理中心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各单位应在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其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31  教育局计财科和教育局资产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徐汇区教育系统非经营性财产物资进行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32  徐汇区教育系统各单位对利用非经营性财产物资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

第七章  产权登记

33  徐汇区教育系统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各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法律行为。

各单位必须向徐汇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区国资办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证》由区国资办统一印发。

34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政府采购、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的必备材料。对没有依法取得《产权登记证》的事业单位,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上述有关事项。

35  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单位名称;

(二) 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 住所;

(四) 单位负责人;

(五) 预算管理形式;

(六) 单位资产总额、财产物资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和使用情况、对外投资情况;

(七) 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36  各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设立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的事业单位。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变更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

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因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

37  各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由教育局计财科组织落实,各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38  各单位应妥善保管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本单位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八章  财产物资管理人员的管理

39  财产物资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物资管理是各单位的教育教学工作能否正常运作的关键环节,也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预防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环节。因此各单位财产管理人员的职业精神和技能水平要适合单位财产管理的要求。

40  各单位的财产管理人员应该具有热爱本职岗位、任劳任怨的职业精神,具备一定财务会计知识、电算化运用知识等专业技能。

41  徐汇区教育局基建站应建立各单位财产管理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财产管理人员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定期对各单位的财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方面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各单位。

42  徐汇区教育系统各单位财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宜经常变动。

财产管理人员变动要上报教育局基建站,并在教育局基建站的监交下办理单位资产移交手续。

43  单位财产物资移交包括实物数量、金额,财产物资帐册、报表、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移交工作要有移交人、接受人、监交人签名和学校盖章。移交工作的相关资料要一式四份,一份由移交人自己保管,一份由接受人保管,一份由学校归档,一份交教育局基建站备案。

44  移交工作全部完成后,学校方可让调离人员离岗。

第九章  财产物资的记帐和报告制度

45  徐汇区教育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财产物资要按财产物资价值分类分别建立固定财产物资、低值耐久物品、低值易耗物品的总帐、分户明细帐、登记册(即一物一卡)。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的记帐。

46  财产物资的新增记帐价值的依据 

财产物资的新增有购入和调入、自制和改制、捐赠、盘盈等几种形式。

1、购入和调入的记帐依据

购入和调入的物资记帐金额分别按造价、购入价或调拨价记帐。

2、自制和改制的记帐依据

各单位自制产品记帐金额按实际支出的材料费、人工费等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计算后记帐。

原来物资改制成另一种物资时,有两种情况:①对原来物资的部分改造,要在原来物资的原价上加上改造后的新物资价格与旧物资价格之间的差价计算记帐。②对原来物资的全部改制,要先将原来物资报废,然后按改制时实际支出的材料费、人工费等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计算后记帐。

3、捐赠的记帐依据

捐赠物品:各单位将收到的捐赠物品列清单上报教育局审批,捐赠物品清单上要列清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捐赠人或单位等相关内容。教育局基建站设备组根据审批内容开调拨单,并通知单位领取调拨单登记入帐。

捐赠物资清单上的单价登记:捐赠物资如果是有价格的捐赠,要按发票上的实际价格登记。如果是没有价格的捐赠物资,由教育局基建站设备组参照当前市场上同类物资价格估价登记。

未经审批的捐款或捐物不可以记入到单位财产帐中,要先记入到备查簿中备案,等审批后再记入单位财产帐中。

4、盘盈

各单位在财产清查时清查出实物数量大于财产物资帐簿上的数字叫盘盈。

清查出的盘盈物资财产管理员要列清单、查原因,并写出盘盈原因的情况报告,并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该规定已在第五章第22条条款中)。盘盈物资能查出原始价格的按原始价格依据记帐,如果查不出原始价格依据的,应该由各单位财产管理员按当时的市场上同类物资的平均价估价,并报单位总务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后记入财产帐中。

5、房屋及建筑物的盘盈记帐按照第四章第11条的规定。

6、购入图书全部按图书上的标价记入帐簿中。如果购入图书的购入价格(即发票上的标价)与图书上的标价不同(如购入打折图书)时,其差价由会计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47  财产物资的减少的记帐依据

财产物资的减少有调出、变卖、报废(报损)、盘亏等几种形式。

1、调出、变卖、报废报损的记帐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小学财务制度》中规定,各单位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调出、变卖和报废报损的财产物资,按帐面价值注销。

2、盘亏物资的记帐依据

各单位在清点财产物资时,发现实物数量少于财产帐簿中的数量叫盘亏。

盘亏物资的记帐依据按照第五章第22条的规定执行。

48  徐汇区教育系统行政事业单位财产物资报告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当按照教育局计财科规定的财产物资报告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财产物资状况定期作出报告。

49  徐汇区教育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财产物资实行季度互审制度。按季度统计,年终决算,由教育局会计管理中心汇总后向教育局计财科上报。

50  教育局、区财政局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财产物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教育局将充分利用财产物资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各单位财产物资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财产物资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章  财产管理的责任

51  徐汇区教育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产物资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财产物资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单位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提高财产物资使用效益。

52  徐汇区教育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行政事业单位财产物资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财产物资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53  徐汇区教育系统行政事业单位财产物资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54  徐汇区教育局是徐汇区教育系统各单位财产物资委托监管部门。 所属单位财产物资的占有、使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局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规定,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未按其职责要求,财产物资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财产物资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财产物资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财产物资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财产物资,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财产物资收益的。

 55  徐汇区教育系统各职能部门、各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财产物资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56  本办法适用于徐汇区教育系统内各行政事业单位。

57  徐汇区教育系统内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财产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教育局基建站备案。

58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教育局将各单位的财产管理工作列入对相关单位和单位领导考核内容之一。

59  本办法自20063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事业单位财产物资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徐汇区教育局

                                  2006年3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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